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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旅部:不得为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提供网络表演经纪服务

7月12日下午消息,今日,文旅部发布了关于《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七条要求,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表演经纪服务,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表演经纪服务的,应当对其身份信息进行认证,并经其监护人书面同意。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在网络表演经纪活动中不得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不得侵犯未成年人权益。

该办法指出,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不得以虚假消费、带头打赏等方式诱导用户消费,不得以打赏排名、虚假宣传等方式炒作网络表演者收入。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应当加强对签约网络表演者的约束,要求其不得以特殊对待、语言刺激、承诺返利等方式诱导用户消费。

此外,征求意见稿要求,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应当加强对签约网络表演者的管理,定期开展政策培训,讲解网络表演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内容和行为,增强网络表演者法律知识和守法意识。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应当提升签约的网络表演者业务能力,定期开展业务培训,邀请专业人员讲解网络表演技术、技巧、技能和从业规范,提升网络表演者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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